农村土地整治有效的加强了耕地保护,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健康发展,现在就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最新消息,有关事项告诉大家。
一、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1.强化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各地应坚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尚未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专门领导机构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并由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实施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验收结果,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上报市州政府;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核准、项目初验必须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2.调整部分项目验收管理权限。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国土资发〔2015〕36号),13个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含开发、复垦项目),项目验收由县(市)政府负责,项目的一般变更由县(市)政府批准。
二、切实改进项目实施管理
3.规范项目招投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应纳入县市区政府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尚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投标工作应提请当地政府确定招投标方式。各地可根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依法依规引导施工企业就近参与项目投标和建设。
4.改进施工单位管理。省土地综合整治局不再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同时不再对承担省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培训证)。押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严格的诚信考核制度。
5.开展业务整合试点。为提升管理效率,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施工单位对农村土地整治施工任务总体打包和农村土地整治相关技术服务整合委托试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制定详细方案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厅批准后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质量和进度管控
6.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一名局负责人作为具体项目的负责人,每个标段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管。对项目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管工作人员责任。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定期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情况要向局党组汇报,并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跟踪督办。
7.严格项目进度控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期原则上控制在资金预算下达后一年内,两年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报备等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县市区,省厅将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及时跟踪和掌握全省项目进度情况。对实施进度慢的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在向全省通报的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稳步推进农民自主建管模式
8.逐步扩大农民自主建管模式实施范围。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在村民参与积极性高,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逐步提高农民自主建管模式项目比例。经省厅同意,在省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选取部分规模较小、整村推进的项目采取农民自主建管模式。
9.加强农民自主建管项目实施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须安排专人驻村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确保农民自主建管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农民自主建管的项目的特点,建立定期现场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