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5〕89号
为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89号)、《关于追加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5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区仍有农村危房的108个县(市、区)。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15年,中央下达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29.7万户,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8.4万户、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县4.59万户。29.7万户任务计划分两批实施完成,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70%、2016年6月底前完成余下的30%。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各县(市、区)现存危房量占全区危房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遵循“贫困地区优先、边境一线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安全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将中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到全区14个设区市所辖的108个县(市、区)(详见附件)。其中14个设区市的任务分别是:南宁市15200户、柳州市24800户、桂林市26000户、梧州市13500户、北海市6400户、防城港市6100户、钦州市13800户、贵港市13800户、玉林市17800户、百色市44000户、贺州市21000户、河池市58000户、来宾市18800户、崇左市17800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自己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各级牵头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公平、公正、公开。
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实施改造的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乡土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危险、最贫困优先。
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四、农村危房改造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中来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审。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图纸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三是重建、新建的,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五保户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5人(含5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除国家重点补助对象外,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对建档立卡困难户、边境一线和少数民族乡村的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的成年孤儿,以及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优先优惠。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以农户自建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四是陆地边境一线要以原址翻建为主。陆地边境一线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五是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同时,积极采取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进行挂钩的形式,实行差别化奖补政策,创新引导农村按规划按要求建设改造农房,对符合规划要求、地方特色鲜明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对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是要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的保护和传承。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可异地新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对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建筑仍然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结构加固修复的形式申请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
七是加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建设。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
八是要严格执行抗震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九是要保障特殊扶助和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和实施。要在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上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倾斜照顾,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要优先照顾农村贫困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家庭。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活动、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优先照顾村寨防火改造工程中处于防火带的危房改造。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七)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鉴于我区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及危房改造户名册报设区市危改部门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的7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15年12月中旬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余下的3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2月底全面开工,2016年6月中旬前竣工。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要求在2015年完成的70%的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1月31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1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自治区于2016年初组织抽查验收。余下的30%的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7月31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7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自治区于2016年10月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平均约需6万元。2015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9.7万户,需投资约178.2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231150万元。国家安排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29.7万户,中央补助标准为户均7500元,其中,安排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特困地区)8.4万户,户均补助在75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中央补助资金合计231150万元。根据建村〔2015〕40号文件关于“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的精神,自治区在分解中央补助资金时,对不同地区实施分类补助。具体如下:
(1)43个国家确定特困地区的县、边境县安排15.5万户,按户均80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124000万元。
(2)除第(1)项以外的25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县安排6.5万户,按户均76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49400万元。
(3)其余40个县(市、区)安排7.7万户,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5775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231150万元。自治区按照与国家1∶1配套的要求落实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共23115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自治区本级直补到农户的资金226500万元。其中:
①43个国家确定特困地区的县、边境县安排15.5万户,按户均77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119350万元。
②除第①项以外的25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县安排6.5万户,按户均76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49400万元。
③其余40个县(市、区)安排7.7万户,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57750万元。
(2)自治区安排核查工作经费4650万元。考虑到每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量繁杂,乡镇、村工作压力大,以及国家布置从2014年开展农村危房现状和人居环境调查并做好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安排4650万元农村危房核查工作经费,用于人居环境调查、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收集和建库、技术指导服务、房屋竣工验收和自治区级验收考评等工作。
3.市县财政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其中: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29.7万户需配套资金44550万元,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所辖县财政局;县级配套原则上按2014年户均配套标准。此外,自治区下达各市、县(区、市)的工作经费应尽量倾斜安排到组织开展一线基层工作的乡镇,若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也要积极安排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根据《工作规程》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按照《工作规程》确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水库移民、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水库移民部门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核查统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区)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各有关部门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3号)确定的分工安排开展援建帮建工作。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26号)文件精神,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加大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力度,用于各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三)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总结
各设区市危改部门要分别在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6月30日前,将两批次任务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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