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现就娄底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凡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者(认定标准按湘财税〔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按其实际纳契税金额的50%作为购房补贴。自建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1、新购商品房。以网签系统的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时间为准,即购房者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并在地税部门缴纳了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2015年1月1日前已进入网签系统,但有撤销网签合同记录或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记录,其房屋登记对象仍为原提请撤销登记者家庭成员的均不在补贴范围内。
2、二手住房。凡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且其转移登记申请表记载的时间或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首次受理时间均在上述时限之内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三、受理与审核程序
1、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个人购房补贴申请。购房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银行实名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申请,同时填写《娄底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由市房产局协税办登记造册,并传送至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2、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负责核对契税完税凭据、时间、金额并签署意见后将汇总资料传送至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
四、补贴资金发放
1、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审批。每月20日前对转来的购房补贴申请资料予以审批,将通过审批的购房补贴资金集中拨付到位,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购房业主,并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补贴已发”印章。业主如需取回契税完税证原件,可凭身份证到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领取。
2、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者如需退房,须将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全额退回至财政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蓄意骗取或套取购房补贴者,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