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保障科学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长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太湖望县、锦绣长兴”创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安排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导向作用,以用地结构调整和用地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民生持续改善,着力打造美丽县城,促进长兴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认真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不断优化增量配置;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深入推进“空间换地”,继续推进工矿废弃地开发利用,不断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优先供应储备土地、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2.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合理用地需求,减少工业用地供应,适当增加公共设施用地供应,促进民生改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统筹兼顾,城乡联动。在推动城乡融合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围绕“一核心三组团”县域总体规划布局,不断优化用地空间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全力打造新型城市和美丽县城。
4.健全机制,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控政策,建立资源要素存量盘活、增量选优的倒逼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建立以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为基础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继续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计划供应量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长兴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46.65公顷。其中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约151.12公顷,占43.59%;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供应187.53公顷左右,占54.10%。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长兴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为47.70公顷,占总量的13.76%;工矿仓储用地为239.59公顷,占总量的69.12%;住宅用地为24.96公顷,占总量的7.20%(其中安置房用地为4.83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5.89公顷,普通商品房用地13.3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5.65公顷,占总量的7.40%;交通运输用地为4.95公顷,占总量的1.43%;特殊用地为3.79公顷,占总量的1.09%。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长兴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突出“一核心三组团”与美丽县城建设的协调发展。其中,中心城区(含开发区)安排110.7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1.94%;三组团(泗安镇、煤山镇、和平镇)安排99.7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77%;南太湖集聚区长兴分区安排供应27.2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87%;太湖图影度假区安排8.9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58%;其他乡镇安排99.9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84%。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用地需求,适当减少工业用地供应,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供地。
1.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各类民生改善项目的用地供应,优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优先确保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公交枢纽站、湿地公园码头和长湖申航道吕山服务区地块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供应,发挥交通运输用地对城市结构和功能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太湖新城沉渎港污水处理厂、龙山新区第三水厂、人民医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供应,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宜商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建设。
2.突出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用地供应,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围绕产业升级扩投资,协调推进三次产业项目;围绕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一批产业化项目和公共配套项目;围绕新型电池、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太阳能光热光伏三大主导产业,实施一批新能源制造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的用地需求;合理保障新型电池、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太阳能光热光伏等产业用地供应;从严控制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不高的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
3.调整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保持住房用地平稳供应。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实行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建立和完善梯次住房保障体系,优先支持新社区集聚建设用地供应,合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适当增加改善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严格限制高档别墅项目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不断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促进民生改善和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二)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落实长兴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和美丽县城建设。
1.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速推进中心城区“一主四轴八组团”格局建设,重点保障开发区、龙山新区、太湖新城、图影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区块建设用地需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突出新区拓展和旧城改造用地供应,不断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突出产业平台建设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各产业平台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增强产业平台建设的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浙江长兴国家大学科技园、复旦大学南太湖创新基地、长兴交大慧谷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引导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画溪工业功能区、城西工业功能区、城南工业功能区、郎山新能源产业园等的建设与整合;统筹城镇开发建设与乡镇工业平台建设;大力支持新型能源金融服务、综合物流园区、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等服务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促进产业平台空间拓展与内涵提升并举发展。
3.积极引导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中心镇、卫星镇和特色镇联动发展。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绿化美化、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功能优化整合,实现组团式发展;突出中心镇功能集成和产业集聚力,使中心镇成为推动新型城市化的关键纽带和载体;确保卫星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特色培育的用地需求保障,提高卫星镇开发建设水平,促进精致小城镇建设。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深入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强化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坚持内涵挖掘,大力推进“空间换地”和“存量招商”,促进土地空间复合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紧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确保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不小于70%;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供应,促进拆改土地尽快形成有效利用;坚持“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综合利用,节约集约”原则,深入实施“空间换地”政策,推进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2.深入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控制,强化招商选资,健全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和财政奖励政策;推广建设多层或高层工业楼宇,积极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引导工业向产业平台集中;积极探索节地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模式;积极开展产业集聚区、开发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继续强化批后监管。全面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实地巡查、违规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确保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小于近五年年均供地量;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严厉打击囤地炒地,促进已供土地尽快开发建设。
(四)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工业用地竞争性出让机制,积极探索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合理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具体地块由正式项目和后备项目两部分组成,实行适度弹性管理。列入后备的项目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视作符合供应计划。未列入计划和未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地块不得供地,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因土地市场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于五月底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计划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县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乡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县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改革深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及其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结构,加大储备土地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四)健全计划执行的动态跟踪和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计划的执行率
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定期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五)严格实施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闲置预警制度,不断提升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绩效
县国土资源局应严格实施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闲置预警制度,依托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动态巡查,完善土地批后跟踪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严防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切实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