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那么当征地补偿遇上“假离婚”,是否有效?
具体案例:
某村村民王先生,自打结婚那天起,就是个“妻管严”,事无巨细都听老婆徐某的,由于种地只能糊口,所以王先生只能去县城给人打工。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因为经济条件的原因,徐某没少数落王先生02011年6月的时候,该市要征收该村的部分耕地,王家的10亩土地就在征收范围之内。徐某还听说,离婚的夫妻,要比没离婚的夫妻能多分征地补偿款,于是便找到城里打工的丈夫王先生商议此事,王先生自是言听计从,便在没和家里其他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和徐某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都达成了协议,领了离婚证。可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徐某跟村里另一男人好的流言也渐渐传递开来。一天徐某突然通知王先生,自己要搬出去住,大家都是成年人,好聚好散。王先生肯定不同意,为此两人闹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法院,王先生称和徐某是假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经典解答:
我国旧的《婚姻登记条例》曾经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属于无效登记,要收回离婚证。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严格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主张离婚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国家不再过多插手此事,因此便删除了此项规定。相应的,由于我国征地活动中的确会存在离婚后能多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因此所谓的“假离婚”也层出不穷,当事人以为自己得了便宜,占了实惠,其实则不然,当事人还要承担起“假戏真做”的风险,一旦有一方借“假离婚”办了“真离婚”的事,虽然从道德上值得谴责,但法律是不会撤销“假离婚”的,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和徐某,两人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的角度,两人即已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要撤销这种离婚登记,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入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附:中国式假离婚原因
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