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
(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下限。
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已建成建筑物是指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属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建筑物。
(三)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经依法报建(包括临时工程报建),按如下标准认定:
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建筑平面图,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