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文件精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引导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提高城中村改造货币安置率。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货币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制定目的
引导被拆迁人由选择调产安置为主转向选择货币安置为主,全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减少政府安置房建设,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和安置房去库存。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迁;其他各县(市)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三、奖励、补助标准
1、货币安置奖励比例。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给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外,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15%的奖励;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10%的奖励。
2、购房补助标准。住宅用房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四、完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定价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进行重新测定公布,使我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能更客观地反映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价格水平。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文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