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房屋拆迁的说法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改称房屋征收。所谓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法律行为。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从法律上讲,该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房屋征收典型案例:
2003年,某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下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此项目累计投资达15亿元,位处该县城的最中心地带,工程总占地面积超过12 万平方米,开发商除了计划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建设外,其核心项目就是建起一个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城。该项目既然属于商业性建设,本应该由开发商独自完成,但事实上,县政府却积极出手相助,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拆迁补偿仅仅相当于房屋原价格的一半。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的案例。在当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尚未写入宪法之中,物权法也没有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未修改,唯一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并没有“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拆迁”的规定。于是,出现了案例中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政府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因此案例中的拆迁如果再次出现,毫无疑问就是违法的。
另外,在案例中,政府没有给予被拆迁户以公平的补偿。尽管“公平”是一个很抽象且具有很强主观色彩的用语,但这并不是说“公平”完全没有客观的标准。如果某一公民得到的征收补偿款只能买到之前房屋一 半的面积的话(比如100平方米缩小成为50平方米),那很显然是不公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此,很显然,县政府并没有给予被征收入公平补偿,其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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