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划目的与任务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保障中心村的用地需求,促进农村和象山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规划任务
1.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
2.推进村庄整治,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和更新建设;
3.在依法依规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民致富;
4.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村和农业发展。
第二节 村庄整治规划
第三条 村庄分类
规划将全县现有的1036个自然村分为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四大类型。其中村改居型包括213个自然村,涉及农户29230户、人口96135人,总面积1332.35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中心村型包括204个自然村,涉及农户27728户、人口83483人,总面积1060.09公顷,规划引导其适度发展;基层村型包括257个自然村,涉及农户31759户、人口95040人,总面积1316.77公顷,规划期间继续保留;撤并村型包括362个自然村,涉及农户46130户、人口137042人,总面积1782.02公顷,其中1560.44公顷规划期内予以复垦,其余作为复垦潜力。
第四条 农村居名点现状分析
(1)农村居民点所在比例较大,2005年村庄面积为5491.2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63.34%。
(2)集约用地率较低,2005年,象山县人均居民地面积为133.35平方米,部分乡镇人均居民地面积超过160.00平方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农居点分布受地形影响大,中心城区所在的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东陈乡以及石浦镇作为海滨平原,农居点分布相对集中;西南部以山地居多,受地势影响,农居点分布较为零散。
第五条 农村居民点指标调控
规划期内,象山县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05.53公顷(含预留指标10.00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标准按80平方米/人控制,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兼顾基层村用地需求,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
到规划期末,农村人降至34.00万人,农村居民点规模从规划基期的5491.23公顷缩小到4191.32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规划基期的133.38平方米降至123.27平方米。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引导
根据发展基础和区位条件,对规划完善与发展的中心村、规划建设与改造的基层村采取差别化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建设农民公寓、新型农村社区,提高公共服务用地比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一安排;农村居民点内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引导现有工业用地向功能区集中;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等乡土建筑遗产,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及时对其进行必要保护。
第三节 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
划入拆并村型的362个自然村总面积1782.02公顷,规划对其中1560.44公顷进行复垦,其余作为复垦潜力。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复垦后新增耕地769.95公顷,新增园地468.05公顷,新增林地332.44公顷。规划期内,还将对一部分采矿用地进行复垦,复垦后可新增林地23.78公顷。
第八条 农用地整理
规划期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主要位于鹤浦、黄避岙、新桥、高塘岛等乡镇。对整理项目区内的零星的园地、林地和坑塘等农用地进行整理,其中整理园地289.13公顷,整理林地159.19公顷,整理其它农用地258.30公顷,全部整理成耕地。
第九条 未利用地开发
规划在爵溪街道、石浦镇、鹤浦镇、贤庠镇、涂茨镇、新桥镇、晓塘乡开展滩涂围垦,围涂总面积达到4000.00公顷以上,可新增耕地2430.00公顷以上。另外,规划在鹤浦镇、贤庠镇、墙头镇等9个乡镇开展自然保留地开发利用,可新增耕地274.43公顷。
第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1296.00公顷,生态退耕减少50.40公顷;根据潜力分析,农村居民点、工矿复垦新增耕地769.95公顷,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等开发整理新增耕地3411.05公顷,耕地净增加2834.60公顷,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