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那么周转房有问题而致被征收入损害的该承担哪些责任?
具体案例:
某市为建设某大型体育场,决定对吴某所在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谈妥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吴某在居住期间,因为该房屋的液化气管道老化,造成吴某液化气中毒。吴某住院花去治疗费五万元。昊某出院后,找到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赔偿,房屋征收部门拒绝对其进行赔偿。因周转房存在问题而致被征收人损害的,该如何承担责任?
详细解答:
吴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赔偿,因为房屋征收部门理应提供安全的、适合生活居住的周转房,因其提供的周转房存在不安全的问题,导致吴某液化气中毒住院,应当对吴某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吴某可选择其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附:周转房相关规定
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