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晋建村字〔2015〕225号)文件要求,及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中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建办发〔2015〕13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按照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旧房维修与新房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原则。严格落实“为农村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困难家庭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目标要求。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所占危房改造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20%。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危房改造管理部门要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5、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规划要求,坚持一户一宅,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空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6、整村推进与分散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把解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新农村建设与移民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等惠民政策结合起来,优先实施危房集中的村庄整村推进,同时要兼顾偏远分散危房户改造。资金捆绑使用时要确保整合项目与危房改造项目保持时效一致性,确保当年年底前完成任务。
三、目标任务
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1450户,要求各乡(镇)及早组织开展相关摸底、申报、评议等工作,确保3月底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4月份全面开工,8月份完成竣工,10月份完成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改造对象:居住在场地危险或房屋整体危险的D级、C级危房或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一般困难户等。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和2016年以前危房改造中改造的住房不再重复改造。
(二)改造方式。坚持旧房利用和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改造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改造任务。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可将危房改造纳入整村推进规划。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时要与农户签订协议,内容中必须明确农户需在工程结束后将补助资金上缴工程组织方。
改造工作要与各村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规划建设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修缮等方式做好改造工作。
(三)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2、质量标准: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砖混或砖石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或地板砖,刷内外墙壁,更换门窗。
(2)修缮住房的,根据危房实际情况和隐患部位,对其进行修缮加固。
(3)置换住房的,需要维修的,可以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更换门窗等。
3、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标准为每户14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补助2600元、市级财政补助1950元、县级财政补助195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中央每户另外补助2500元。
五、危房改造程序
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评议与公示、乡(镇)审查与公示、县级相关部门复查核准的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家庭收入情况、住房危险情况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依序排队,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组织专人逐户对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符合条件的,将《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六、工程建设、验收、档案管理与资金拨付
(一)工程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工前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中需明确改造方式、工期要求、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在选择施工队伍上,原则上要由危房改造户自主决定。改造户直接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及工期。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参与进行工程验收;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各乡(镇)完成验收的基础上,按总任务指标户数的30%以上进行现场抽查,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间节点;逾期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危房改造资格。
(三)危房改造采取新建方式时,在改造竣工后,应当拆除原有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改造过程中应当注重改善乡村整体风貌。
(四)档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档案准确无误。具体如下:
1、《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
2、危房改造户籍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住房材料(土地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4、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复印件,其它困难户村两委会证明)
5、危房照片(包括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三张电子版和纸质照片)
6、各乡(镇)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协议》
7、危房改造电子档案
8、《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
9、乡(镇)、村委会两级公示照片
(五)资金拨付办法。危房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危房改造领导组组织统一将补助资金拨付危房改造户“一卡通”。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自行改造的方式,新农村建设集中改造与移民搬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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