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高速路的建设、高铁的拉通,我国农村经常有宅基地、养猪场、水面养殖、承包地、坟地被征收的情况,那么这些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具体案例: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区司法局进行合作,开展了送法进村的普法活动,为村民进行法律咨询解答。有位赵姓的村民,对于自己所住的房屋、养猪场、水面养殖、承包地以及自己百年后的坟地,如果被征收,该如何补偿的问题,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详细解答:
(1)宅基地涉及房屋部分,可以获得相同或者类似区位、面积、 质量房屋的补偿款,地的部分可以另外单独要求补偿。
(2)猪圈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搬迁费、猪仔及其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其他经营损失的补偿,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3)对坟地的征收是对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参照耕地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4)关于承包地的补偿,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5)关于水面养殖,一般要根据水产品的生长期、放养期、收获期等不同的养殖时期,来确定补偿的标准;用于养殖的器具等, 要依据实物清点登记的数量进行补偿。部分征收养殖水面的,一般按亩的标准来计摊,全部征收养殖水面的,按照清点后的实物进行补偿。先期投入的部分,分摊和折旧后给予补偿。剩余期限的营业收入损失,也要给予公平的补偿。
相关法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迂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魏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lO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昀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池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商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辍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渔业法》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附:什么是宅基地、养猪场、养殖水面、承包地、坟地?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养猪场属养殖业,在农业生产的范畴,因此,如果使用土地,土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用,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一般农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租金标准与村组商定.
3、养殖水面是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是土地利用分类中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的二级地类中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下的三级地类(按:上述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分类,虽然GB/T 21010-2007已于2007年发布,但由于衔接问题,办理相关手续及规划工作均采用上述2001年版标准执行)。
据中国农业部资料,1994年全国坑塘养殖面积达1747.5千公顷(2621.3万亩),占内陆养殖总面积4429.8千公顷的39.5%,而渔业产量却占内陆渔业总产量的75%以上。坑塘水面是发展内陆养殖业的主体。在大城市郊区,坑塘养殖发展异常迅速。北京市坑塘养殖面积1985~1995年增长近80%,坑塘水面虽只占全市水域面积的27.1%,但鱼产却占全市水面产量的92.7%。浙江省1995年坑塘养殖面积58.63千公顷,占全省淡水养殖面积的30.16%,坑塘养殖产量占全省淡水养殖产量的70%以上,成为淡水养鱼业的主体。今后应充分利用低洼、废弃土坑发展养殖并在提高单产上下工夫,而不应大面积毁田挖鱼塘。
4、承包地简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5、坟地是埋葬死人的地方,坟墓所在的地方。另外,有一部杂文集《坟》,作者鲁迅。写于1907年——1925年间,鲁迅之所以要出版这些旧文,是因为“有人憎恶着”;同时也作为生活一部分的痕迹收敛起来,“造成一座小小的新坟,一面是埋藏,一面是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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