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上接:宝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七章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一节 严格保护和构建良好的生态功能区用地
第三十八条 高度重视基础性生态用地。目前宝应县基础性生态用地主要以水域为主,同时包含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和林地。认真落实扬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结合宝应县自身生态用地特征,建立水源地、交通设施防护林,天然林、湿地和滩涂等生态用地,控制各类用地无序开发,统筹安排生态用地比例,保障生态用地规模。
第三十九条 西湖东荡生态功能优先保护区
西部的白马湖、宝应湖、运西湿地保护区以及周边湖滩、湿地区域;东部主要为射阳湖、广洋湖、绿草荡、和平荡以及周边湖荡湿地与河网密集区。此功能区逐步取缔围垦与围网养殖,推广生态养殖,加强生态修复,适度发展生态旅游。
第四十条 滨湖生态功能重点维护区
东西部湖滨带以及沿湖滨纵深500-2000m范围内,以及西部河网、湿地与南部南水北调工程控制区域,此功能区因地制宜发展和推广生态农业,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有目的的进行生态修复与生态重塑,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四十一条 中部生态功能协调开发区
宝应中部平原地带和山阳镇部分区域,此功能区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强调人工生态与自然生态空间的融合与协调,突出水乡特色,合理构建城镇生态景观结构,增强城镇与自然的联系,并于自然和谐共存。
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四十二条 城镇建设节约集约利用模式
按照本区域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各类型用地的人均占地指标并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聚、产业集群化发展步伐。加大旧城改造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整理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进行供地审批,提高待批用地项目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第四十三条 中部平原生态农业用地模式
按照“调优结构、提高品质、突破流通、增加效益”的总体思路,发展有机农业,建设高标准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在生产中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农用清洁生产技术,控制农业水源污染。加强农业微型林网建设,将全县农田林网基本上建成微型林网。同时利用废弃地以及其他土地种植果树、苗木,形成复合型生态农业土地利用模式。
第四十四条 西湖东荡地区土地利用模式
西湖东荡地区土地利用的重点是涵养水源,坚持生态控制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
第三节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
第四十五条 湿地保护工程。宝应县湿地滩涂资源丰富,且主要分布于运西,规划期内,将启动湿地保护工程,逐步把所有湿地退垦退养,还湿地本来面目。并结合生态示范区建设,到2020年计划开发运西湿地森林公园,将其建设成为南连扬州运河风光带、北接旅游胜地——楚州的生态旅游景点。
第四十六条 公路及大型水利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沿境内的公路、河堤建设防护林,完成绿化造林形成相互衔接的骨架。主要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新开挖的三阳河潼河及沿湖和京杭运河及三条支流的输水线绿化造林工程以及全县骨干道路通达工程,将其作为全县落实林地保护任务的重要空间载体。
第四十七条 农村生态森林建设工程。合理确定林带的配置和结构,因地制宜地选择造林树种和混交模式。同时利用居民点、乡村集镇进行辐射型绿化,做到点外有网、网中有点。
第八章积极推进土地整治
第一节全面推进土地整理
第四十八条 农用地整理。通过对宝应县坑塘水面、晒谷场、田坎等这些零星地、闲散地进行有效利用,和田间沟、渠、路、林进行合理布局规划,从而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农地生产力水平。
规划期内,在充分调查各镇土地后备资源的自然生态条件、可宜性等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宝应县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503.84公顷,主要集中在范水镇、柳堡镇、小官庄镇、曹甸镇和泾河镇。
第四十九条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大农村废弃工矿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有效增加耕地等农用地。规划期内,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424.58公顷。
第五十条 加快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过程中应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挖损压占、砖瓦窑厂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规划期内,宝应县通过对坑塘、道路、工矿、闲散废弃地进行复垦,补充耕地2128.58公顷,涉及土地复垦总面积3276.08公顷,主要集中在安宜镇、范水镇、射阳湖镇、柳堡镇、西安丰镇和夏集镇。
第二节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第五十一条 宝应县其他土地中可开发的其他土地以滩涂和苇地为主,为了保障满足宝应县未来建设用地的需要以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对其他土地开发在将来宝应县后备资源开发中仍将占据重要地位。宝应县其他土地的重点是滩涂和苇地的开发,兴建水平条田,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规划期内,全县其他土地的开发面积为1391.90公顷,新增耕地量可达到1082.00公顷,主要集中在广洋湖镇、曹甸镇和山阳镇。
第三节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第五十二条 根据各镇土地利用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全县划定土地复垦重点区域21个,整治规模为2629.61公顷,规划新增耕地1709.24公顷,主要集中在安宜镇、范水镇、射阳湖镇、柳堡镇、西安丰镇和夏集镇;划定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11个,整治规模为4411.48公顷,规划新增耕地132.34公顷,主要集中在范水镇、夏集镇、柳堡镇、山阳镇和泾河镇;划定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5个,整治规模为7214.72公顷,规划新增耕地216.44公顷,主要集中在范水镇、柳堡镇、小官庄镇和曹甸镇。
第四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五十三条 按照保护耕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保障民生的原则,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加大耕地和建设用地空间整合力度,有效集聚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第五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79293.0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69841.25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用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五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耕地质量相对较差和城镇近期建设发展区域周边。本区主要包括在主城区周围,各建制镇镇区附近以及沿宝应湖、射阳镇、广洋湖镇等坑塘水面比较集中的地区,总规模为23954.79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五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
区域基本情况。包括未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为生态保护目的的造林地等,主要分布在安宜镇、范水镇和夏集镇。该区面积合计3475.00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区域基本情况。指为城镇(城区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分布在现有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该区面积合计为14289.96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五十八条 独立工矿区
区域基本情况。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独立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与居民点保持安全距离。该区主要分布在安宜镇、范水镇、曹甸镇以及望直港镇,该区总面积为825.04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况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区域基本情况。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该区主要分布在沿宝应湖东,跨越山阳镇、安宜镇和范水镇的狭长地带,面积为441.98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十章各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第六十条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规划控制区,确定本规划的中心城区范围。宝应县主城区的主体位于安宜镇,包括望直和黄塍部分地区。主城区是宝应县区域中心,承担宝应县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商贸、信息、交通、教育等综合服务功能。规划期内,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宝应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塑造城市特色,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强城市的产业、生活服务、居住等功能,形成全县科技、信息、商贸、金融、文化等服务中心,发挥区域性辐射作用。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主要沿交通沿线向东、向南、向北延伸成片发展。城区的主要河流与交通干道将城市分隔成五个片区,即老城区、城北区、城东区、城南新区和望直区,形成“南居北工”的总体布局结构。为适应主城区发展不确定性,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划定扩展边界,在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
老城区:北到北河路,西到宝曹河、画州路,南到宝射河,东到京杭大运河所组成的区域,是宝应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规划逐步搬迁现有工厂,采取“用地置换”、“退二进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紧老城改造,使之成为全县的商业中心和生活居住区。
城南新区:位于宝射河以南,京沪高速公路以西区域,是宝应县城市发展的新城区,结合城南片区优越的生态条件打造尺度宜人、环境幽雅的高档生活片区,保留城南工业园,并进行整合改造。
城北区:位于北河路以北,经七路以西的区域,以工业用地为主,规划以宝胜集团为首形成以电工类工业为主导产业;结合现状的粮食供应及储备仓库,建设城北物流园区,同时,配套居住用地,为城北工业园配套。
城东区:位于经七路与宝曹河以东,宝射河以北区域,以宝应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发展以高新产业为主的工业,同时利用宝应县行政中心开发配套县级公共服务设施。
望直区:宝应大道以北依托耿耿工业园,进行拓展和整合,与经济开发区空间保留适当生态隔离、连片发展;宝应大道以南主要为居住用地,对现有工业逐步搬迁,并结合淮扬镇铁路站场适当发展商贸与物流。
第六十一条 主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农用地:至2005年末共有4861.98公顷。其中,耕地3798.16公顷;园地总面积8.35公顷;林业用地总面积为72.07公顷;其他农用地总面积为983.40公顷。
建设用地:至2005年末共有3856.0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3245.45公顷;交通水利用地569.8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40.77公顷。
其他土地:至2005年末共有603.22公顷,全部为水域。
第六十二条 主城区土地利用指标安排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至规划期末,主城区共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为757.69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至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规模将不突破4003.14公顷。
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三条 各镇土地利用指标安排
1、安宜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7014.63公顷和6708.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29.7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948.66公顷和3254.6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94.65公顷和1170.1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22.64公顷和395.59公顷。
2、范水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8475.37公顷和8721.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803.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792.69公顷和1738.4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1.43公顷和111.06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88.65公顷和367.66公顷。
3、夏集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7378.55公顷和7489.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53.0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602.23公顷和1619.0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9.00公顷和60.18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15.72公顷和241.79公顷。
4、柳堡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6359.70公顷和7151.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09.0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53.32公顷和911.4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87公顷和26.26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210.02公顷和843.28公顷。
5、射阳湖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10299.90公顷和10793.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170.2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19.30公顷和1127.4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23公顷和35.68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446.98公顷和951.19公顷。
6、广洋湖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4319.75公顷和4521.5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44.3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19.44公顷和521.9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4公顷和9.64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05.61公顷和316.84公顷。
7、鲁垛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4060.58公顷和4075.0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4.0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34.91公顷和516.8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0.20公顷和21.3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48.31公顷和104.91公顷。
8、小官庄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3140.12公顷和3179.7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843.0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15.21公顷和440.2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39公顷和44.8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91.06公顷和155.79公顷。
9、望直港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5214.07公顷和5170.6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14.7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50.10公顷和1083.4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3.56公顷和129.15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1.10公顷和58.95公顷。
10、曹甸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6611.74公顷和6688.7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17.4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75.19公顷和951.5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02公顷和38.53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8.74公顷和112.76公顷。
11、西安丰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2903.12公顷和3023.1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702.3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25.95公顷和427.7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2公顷和12.46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12.24公顷和245.86公顷。
12、山阳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6200.13公顷和6367.7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53.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09.11公顷和1015.5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83公顷和28.78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100.50公顷和287.71公顷。
13、黄塍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2741.11公顷和2714.5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62.4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95.09公顷和502.5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85公顷和41.04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24.46公顷和27.05公顷。
14、泾河镇: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护面积分别不低于5516.23公顷和5529.8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49.2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73.80公顷和1004.1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30公顷和72.12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分别不低于44.72公顷和107.14公顷。
第十一章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健全规划实施的行政手段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立土地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所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城市分批次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可简化规划修改程序,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十五条 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价,为制定和调整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六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和执法监察。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将土地规划执法监察与用地计划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着力探索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创建国土资源与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的共同监管机制。
第六十七条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计划批地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必须落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审批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实际用地作为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六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的审批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六十九条 逐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通过建新与拆旧,来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和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从而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七十条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切实提高社会各界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责任意识。县政府与各镇签订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各镇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规划实施过程中,县政府牵头对耕地与基本农田进行动态巡查和监测,定期通报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并责令限期修改。
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第七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将大纲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施保护责任和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十二条 充分发挥公共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强财政政策与土地政策的协调,公共投资要与规划确定的限制与鼓励措施相配合。重大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促进规划的实施。
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第七十三条 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统一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平台,构建全县统一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不同规划部门的基础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逐步建立不同规划平台的信息接口和连接纽带,保证数据转换过程中信息完整性,确保相关规划有效协调,规划成果无缝衔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七十四条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规划实施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衔接,确保土地利用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形成覆盖全县的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加强区域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第四节扩大规划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第七十五条 要让公众参与规划决策与实施,有知晓规划内容、参与规划实施的权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影响农民的权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土地利用政策、规划、法律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章规划附则
第七十七条 附则一
宝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文本、图件、规划说明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附则二
本规划自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附则三
本规划由宝应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宝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如有宝应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宝应县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