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据土地资源调查和适宜性评价结果、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和集约化土地利用方式的原则,对今后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类型的规划一样,是一项人类社会活动,除了具有鲜明的社会目标和众多社会参与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下特征:
1.综合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象是一定区域内的全部土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综合各业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土地供需之间和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使之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要综合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各个方面,以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全面安排。
2.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逐步消除过去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利用土地的后果,因此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战略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宏观入手,着重解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联系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
4.强制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国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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