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扶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范围是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各县(市区)据此以自然村、寨、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予以具体确认。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搬迁对象总数应在省扶贫办确认的计划内。
三、确认程序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等各种阵地,及时发布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动态信息,动员各级干部深入村组和农户,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发放申请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形式,对易地搬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消除搬迁群众的思想顾虑,使搬迁政策家喻户晓。
(二)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见附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三)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现场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报县(市区)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六)签订协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逐一与贫困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搬迁时间及安置地,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搬迁后原居住房屋处置要求,贫困户相关义务及资金自筹责任等等。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格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设定。
四、明确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关系到贫困户切身利益。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具体承办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上报的户数和人员名册要签字背书,对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确认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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