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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2016年05月16日 13:55来源:点击量:0

单方,顾名思义指单方面的意思,而委托则指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的行为,那么单方委托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是否有效呢?

房屋评估-摄图网

具体案例:

2011年某市为推广全民健身,决定在某地段建设某大型人文公园,当事人吴某在该地段有一处商品房。房屋主管部门在未与吴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单方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吴某的房屋进行评估。将吴某150平方米的商品房评估为20万元。2011年12月,吴某收到该评估报告,吴某认为该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且房屋征收部门单方委托的评估部门,自己并不认可。由于吴某和征收主管部门一直未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该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了补偿决定。对此吴某更是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报告属于证据规则中鉴定意见的一种,因此评估报告的形成必须具备三要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对评估报告的产生规则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吴某的房屋作出的评估,因欠缺合法的形式要件,所以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牧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同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附:房产评估现状

中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属于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体制还不完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显得陈旧。

为进一步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国务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部门于2003年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房地产贷款市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抵押评估行为、指导房地产估价师的抵押评估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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