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4日,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为江苏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
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
一、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认定与范围
《意见》严格界定了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和内容,规范了工作程序,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本地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二、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同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分类明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三、明确分类供地政策
《意见》明确了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分类供地政策,对符合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条件作了详细说明,合理确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协议出让价格,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确需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在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和情况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四、有序组织规范实施
《意见》提出了各地要建立健全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了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防止损害原土地权利人权益,确保再开发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