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4〕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此次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有利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和村的规模。全省目标任务为合并乡镇500个以上,减幅约25%;合并建制村16000个以上,减幅约39%。合并乡镇目标任务直接测算到县市区,合并建制村目标任务省测算到市州,再由市州测算到县市区。
根据我省地形地貌,分四个类型确定乡镇类别,全省平均每个乡镇预期规模为人口3。8万人、面积160平方千米,其中,平原湖区(A类)乡镇人口5。5—7。5万人、面积130平方千米左右;丘陵区(B类)乡镇人口4。5—5。5万人、面积150平方千米左右;半山半丘区(C类)乡镇人口3。5—4。5万人、面积160平方千米左右;山区(D类)乡镇人口2—3。5万人、面积180平方千米左右。
重点调大调强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县级市城区人口应达到15万以上,所辖区域面积,山区不低于300平方千米,丘陵区不低于250平方千米,平原湖区不低于200平方千米,未达标的,撤销城郊乡镇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城区;除总人口低于30万人的人口较少县外,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应达到10万人以上,所辖区域面积,山区不低于250平方千米,丘陵区不低于200平方千米,平原湖区不低于150平方千米,未达标的,撤销周边乡镇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县城镇;中心镇人口应多于同类乡镇的平均人口数,未达标的,撤并周边乡镇。现有乡镇规模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得划小规模。
全省平均每个建制村人口预期规模为2500人,其中,平原湖区建制村人口2500—3500人;丘陵区建制村人口2000—3000人;半山半丘区建制村人口1500—2500人;山区建制村人口1000—2000人。
(二)时限要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不搞试点,合并乡镇工作2015年下半年启动,2016年春节前基本完成;合并建制村工作可以与合并乡镇工作同步推进,也可与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基本同步,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上半年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依法报批
各市州、县市区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反复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方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建制村的规模。总的原则是平原湖区乡镇、村人口多一些,山区乡镇、村人口少一些;山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大一点,平原湖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小一点。重点是要合并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小微乡镇和人口不足5000人的民族乡,以及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建制村,但不搞“一刀切”。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并乡镇合村任务的前提下,辖区内乡镇、村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允许灵活对待。
并乡镇合村原则上要求成建制合并,但也可以根据山系、水系、交通条件拆分合并。具体合并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合并方式必须有利于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
结合乡镇合并工作,将县城镇与周边乡镇合并,扩大县城规模,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按照《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和《湖南省“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城市化程度高、经济发展快、经济规模大的县城镇改设为街道体制。每个街道以人口5万—10万人,面积30—50平方千米设置。
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分别出台并乡镇合村配套政策措施,并积极做好职责内各项工作。各地要将省里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并乡镇合村方案设置范围,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并乡镇合村方案周密全面。
涉及民族乡的合并,各市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听取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使合并乡镇方案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将区划相连的民族乡合并继续保留民族乡,将1个或2个民族乡合并到一般乡镇,组建新的民族乡,对合并到非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群众享有的民族政策尽量不变。
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各地乡镇合并方案确定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坚持一县一报,逐级申报,依法依规完成申报审批程序。民族乡的合并,要事先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合村工作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内的具体合村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切实解决好并乡镇合村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乡镇建制。合并后新设乡镇行政区划建制按以下原则确定:镇与镇合并继续设镇;乡与镇合并可以设镇;乡与乡合并继续设乡,符合设镇条件的可以设镇。民族乡与一般乡镇合并时,按省民宗委指导意见,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标准可继续设立少数民族乡。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选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遵照中央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不新建乡镇治所。村委会驻地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变动,要继续全面保护好辖区内古镇、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避开洪涝、缺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并与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对合并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仍然要加强国土规划、集镇规划,加强集镇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功能,继续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乡镇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设置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合并后,在原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逐步建立产业发展、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并村后,可在条件成熟的中心村或大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行一村一社区,不得将一个村划分若干社区。
(三)关于新设乡镇和建制村名称确定。尽可能以原有乡镇和建制村名称中的一个作为合并后新乡镇和建制村的名称。新设乡镇政区名称的命名,要尊重历史、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干部群众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备选方案,由市州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仍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省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命名的相关材料与并乡镇方案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部分县市区沿用的“城关镇”,名称不规范,是通用名称,没有突出当地文化特色,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此次合并乡镇工作中如涉及城关镇的合并,应一并进行更名。建制村的命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连同并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特殊形态政区代管乡镇的合并工作。特殊形态的政区,一般指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建制,但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对这些机构代管的乡镇、村进行并乡镇合村时,按以下原则和流程进行操作:
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代管的乡镇一并纳入此轮并乡镇合村范围。产业园的规划面积,不能因乡镇区划调整随意变动扩大。各类管理区、产业园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在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依规完成申报流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管理区、产业园区开展乡镇、村合并工作。
仍未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文件改革到位的农、林、渔场,此次改革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区划就近并入相邻乡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五)关于并乡镇合村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置。各县市区在制定并乡镇合村工作方案时,要充分调研,拟定本辖区撤并乡镇、村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调整合并后,被合并乡镇和建制村的资产和债券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建制村统一管理。乡镇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后行政区划图的制作。并乡镇合村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县市区必须编制规范化的行政区划图,宣传和巩固行政区划调整的成果。各级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图审查批准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区划图的图稿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付印。
为保持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避免发生界线纠纷,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统一由省民政厅监制,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基础地理数据,由有资质的单位制作。有关行政区划图的内容,按照国家关于编绘行政区划地图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轮并乡镇合村不涉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不需重新勘测县市区级界线,但部分界线上的界桩坐落地乡镇、村的名称有变动。省民政厅将汇总并修定界桩标注情况向社会发布,涉及的县市区要共同重新明确界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的管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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