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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

2016年05月13日 15:04来源:点击量:0

根据2016年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主要包含税金和税费两部分,其中税金部分以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为主,辅以其它税金。

2016年上海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如果是普通住房,只要房屋满了2年住房营业税就免征;如果不到2年,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

如果不是普通住房,不满2年的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满2年的住房营业税=(售房收入-购买房屋价款)×5.56%。

产权登记费即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

1.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6.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7.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8.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9.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交易手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6元。2008年11月0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土地登记费按照每宗交易38元来计算。测绘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计算。评估费按照评估价格的0.3%~0.5%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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