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十三五”时期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一步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归集
第一条 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省长江投”)作为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各县(市、区)明确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
第二条 省长江投和县级平台(实施主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1.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由各级财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县级平台。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财政厅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长江投,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时提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贷县市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转贷文件。省长江投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县市政府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管理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纳入县级政府债务管理后,将资金拨付给县级平台。
3.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拨付给县级平台。
4.专项建设基金。省发改委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长江投,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分县市分配方案;省长江投按照省发改委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级平台。
5.贷款。县级平台提出年度贷款申请,省长江投汇总、经省扶贫办审核后,集中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办理贷款手续,根据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和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省长江投将贷款拨付到县级平台。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办理。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四条 省级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省直单位间相互抄送、信息共享,省扶贫办汇总掌握。
第五条 县级平台建立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建立县扶贫办审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用于:
1.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
2.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 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由县级平台申报、县扶贫办审核、省长江投核对、省扶贫办汇总审核,省财政厅按中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办法申报。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省财政厅将中央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连同本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一并支付给县级平台;县级平台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支付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偿还责任。偿还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搬迁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等。
第十条 县级偿还资金分别按以下办法偿还: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偿还;
3.贷款资金,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偿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谁审核、谁使用、谁负主体责任”的原则,明确资金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分别监管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管;
2.发改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的监管;
3.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
4.金融机构负责贷款资金的监管;
5.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程运行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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