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举措,是脱贫攻坚的第一场战役。为确保首战必胜,现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省、市扶贫攻坚誓师大会精神为指南,以“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农村建档立卡中有搬迁意愿的贫困人口为对象,通过易地搬迁安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规划管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合力攻坚”的原则,以全市24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443万贫困人口为重点调查对象,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15726户45878人的扶贫搬迁任务。其中2016年完成5183户14837人,2017年完成5707户16626人,2018年完成4836户14415人(详见附件)。
三、实施措施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根据搬迁工作任务,认真研究水土资源条件、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开发潜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总量,科学布局安置点,保障搬迁安置稳妥有序推进。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对接,特别是与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整村推进、以工代赈、安全饮水、乡村公路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要坚持搬迁与发展“两手抓”,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的原则,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户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二)核准搬迁对象。各县市区对已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的搬迁户逐一进行再核实、再确认,做到程序到位、公开透明,尽快明确搬迁总规模和分年度规模。其他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农户,也一并统计但要严格区分。绝不允许将建档立卡外的人员冲抵建档立卡内的人员,确保“搬真贫”、“真搬贫”。依据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识别认定搬迁对象的具体条件为(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1.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2.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3.居住在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4.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大型湖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三)创新安置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小集中式、分散就近建房、农村公租房与外迁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根据群众自身条件、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户型或建筑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搬迁可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选择在中心村、小城镇、工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等进行安置。要切实完善搬迁安置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鼓励群众投亲靠友自主搬迁。妥善做好鳏寡孤独、残疾人贫困户、“特困母亲户”、“五保”人群的搬迁安置工作。
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搬迁,其安置房宅基地严格按有关标准执行。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其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其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所有搬迁农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按照“两减一扶”(减人减房、扶持发展)的思路,对城区水源地西北口水库核心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夷陵区作为实施主体,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方案,突出外迁安置重点,解决好政策扶持、户口迁移、生态修复等难点问题,加快推进。
(四)筹措落实资金。各地要通过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贷款、土地出让收入和搬迁户自筹资金等多个渠道加大筹资力度。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要创新投融资机制。省政府确定由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负责组建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搬迁农户住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县市区要搞好对接,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或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明确县级实施主体,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投融资主体构建稳定的现金流,确保按期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的资本金、贷款,实现良性循环。
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整合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含水库移民避险搬迁)、生态搬迁等资金,对搬迁户给予补助;统筹使用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水库移民帮扶解困、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民政救助等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统筹使用好产业发展、就业扶持等资金。
(五)完善扶持政策。以县为单位确定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要适当提高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8000元,户均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安排。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要加强对贫困户搬迁后的扶持。引导支持企业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优先安排城市环卫、绿化、护理、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支持搬迁群众就业。支持搬迁群众立足资源禀赋,面向市场需求,发展特色种养、林下经济、设施农业,实现增收致富。对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的农户,鼓励发展农家乐、互联网+或参股产业及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乡村旅游经济。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社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处理搬迁群众和原住户之间的关系。
凡有搬迁意愿,但非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其他关联农户,可以同等享受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但所需建房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和农户自筹解决。
(六)严格项目监管。采取挂图作战方式,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每项建设任务的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主动接受搬迁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能以建档立卡外搬迁户充抵建档立卡内搬迁户,决不能把国家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户的建房资金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户。要严格资金管理。专项贷款资金要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各县市区要制定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贷款资金用途与监管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豹任组长,副市长王国斌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建立由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双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市抓协调,县为主体”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有易地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情况,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并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支持政策,做好专项建设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务的衔接工作,并研究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措施。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安置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土地复垦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设计房屋户型和建筑风格。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安置户的落户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农发行宜昌分行、国开行宜昌办事处等相关机构要与各地各部门进行对接,做好项目资本金注入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人社、民政、经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做好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设施保障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搬迁对象超过10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成立协调专班。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作用,确保项目落地、资金安全、群众受益。要建立搬迁贫困户管理台帐,利用扶贫信息系统,对搬迁贫困户基本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搬迁脱贫销号情况等实施动态监管、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绝不允许易地搬迁贫困人口因搬迁负债,甚至加剧贫困。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廉洁搬迁、阳光搬迁。
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纳入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市级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推介典型、推广模式、通报情况。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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