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南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
本次规划编制的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本轮规划划定了城乡建设用地三条边界(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形成四个区域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三条边界”
规模边界
依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扩展边界
规划确定的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的最终范围界线。由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共同形成。
禁建边界
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四个区域”
允许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
规划中确定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管制规则:
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限制建设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选址项目建设。
禁止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各类建设,规划期内禁止建设边界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