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及《遵义市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预安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扶贫开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一二三四五”发展战略,以脱贫致富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改变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以贫困程度深的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攻方向,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大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贫困人口的搬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将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扶贫成本大,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中央关于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15年脱贫出列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列为2016年度搬迁对象。
三、目标任务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原则上3户以上相对集中即为整寨之列。全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3000人,其中第一批实施834人,第二批实施2166人。
(一)第一批搬迁计划于2016年1月26日前完成对象核准,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安置地选定、实施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等工作,2016年3月30日前全面启动存量房采购及新建安置点的建设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搬迁入住,2017年1月考核验收。
(二)第二批搬迁计划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象核准,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安置去向、安置点的确定、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第二季度全面开工建设,2017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搬迁入住,2017年6月考核验收。
为确保我县2017年实现脱贫目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原则上按8810人同安排、同部署,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城镇化安置为主,提倡多元化安置。根据群众意愿,可跨行政区域安置,各乡镇要加强引导,以先县城、后集镇、再中心村或景区、新农村点的顺序进行搬迁安置,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在已有安置区或农民新村进行回购闲置房插花安置和进城务工、投亲靠友安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满足对象多元化安置。
——城镇安置。主要依托交通通达、商贸活跃的县城或乡镇集镇所在地建设移民安置点。有存量保障房、商品房的乡镇必须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然后新建安置房。采购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移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安置,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离城镇较近的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
——旅游服务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农民新村安置。依托交通便利的农民新村、村委会所在地,引导本行政村内搬迁群众依托既有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就近集中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安置。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新建的城镇、新村安置点安照相对集中安置原则,不得少于10户以上,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要求,实行统建或农户自建,就地拆房建房或就近零星散户安置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之列。
五、主要建设内容
(一)住房建设。
1.住房建设指导标准。原则是保基本需求,底线是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城镇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农民新村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住房设计、建设要简约、安全、实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为实现脱贫与同步小康目标紧密结合,充分满足搬迁户意愿,城镇回购套房面积超过政策规定面积的部分,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农户与户籍所在乡镇签订“自筹资金认购协议”,按照核定的采购价格自筹资金对超出部份进行购买。对选择城镇回购商品房安置的,房开商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对选择集镇或新农村农户自建的,户均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住房补助资金和拆除旧房奖励资金,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直接兑现给搬迁农户。已提前实施的,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和基础设施费原则上由农户按比例承担。投亲靠友安置的,双方签订居住协议,明确双方义务权利,搬迁对象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搬迁户必须拆除旧房后方能补助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
2.住房补助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每人奖励1.5万元。
——鳏寡孤独残(“三无人员”)等特困户,根据农户意愿由县民政局、各项目实施乡镇会同民政供养机构进行安置,也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配套基础设施。
新建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方便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按照审批的方案要求由项目实施乡镇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的,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核价后,可将基础设施一并纳入采购范围。
六、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2016年实施搬迁3000人概算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住房120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6000万元。安置点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解决,不列入项目总投资。
(一)资金构成。
——国家投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按搬迁人口人均6万元测算,由省级统筹安排。
——群众自筹:省市规定建设面积范围内,即城镇人均超过20平方米,农民新村安置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25万元,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的整体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人均自筹1.05万元。根据群众意愿如愿超平购置或修建,超出部分由农户自筹。
七、资金拨付
县国投公司要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资金调配工作。
(一)县国投公司及时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衔接,按照要求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案,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
(二)县国投公司要承接好项目资金,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县财政局要根据搬迁规模和实施方案,将搬迁安置土地征地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八、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鼓励各项目实施乡镇购买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有机融合。县直各部门要在规定范围内减免相关税费,涉及应收的费,县级及县级以下留存部份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予以免除,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价时,要扣除该部份成本。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导代建企业采取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切实减轻搬迁群众筹资压力。
(二)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各乡镇要及时组织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整体搬迁村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全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按照要求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节余指标收益全部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三)就业政策。以“5个100工程”建设为依托,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促进搬迁群众实现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四)产业政策。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从事种养业、加工业、乡村旅游和商贸运输等。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搬迁群众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五)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负总责、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统筹、乡镇为主体”的工作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局。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挥,加强政策宣传和搬迁群众的引导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寨、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和村干部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致富,全程负责,不搬出、不脱钩。
(二)明确乡镇职责。各项目实施乡镇要按照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负责搬迁对象的确定和审核、“一户一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并及时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移交档案,负责安置点选择和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划定、征地拆迁,协调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用好用活农业开发政策,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土地流转或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农户对原有承包地退耕改种经济林、水果或中药材,实现生态恢复和移民增收双赢。落实好搬迁农户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
(三)落实部门职责。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县移民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项目实施乡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县扶贫部门核准搬迁对象,会同县发改和扶贫部门审批实施方案。
县监察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投入,对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编制上报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县移民部门依据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优惠政策。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提供贫困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搬迁对象。确保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完成,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县教育局: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享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搬迁群众户籍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保障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协助做好搬迁对象的审核。
县财政局:做好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
县人社局: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土地成本核算和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用地安排,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土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落实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做好迁出地土地复垦整治工作和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会同乡镇和县移民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搬迁安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新建安置房、采购存量房的成本核算和工程项目安置点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验收、安全监管等工作。会同乡镇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和符合城镇保障房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纳入搬迁范围。
县交通局:负责安置区道路建设规划设计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搬迁安置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等指导工作,为搬迁群众开拓就业和增收致富渠道,积极协调农业项目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产业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县卫计局:负责搬迁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实施移民安置点卫生医疗项目建设。
县审计局:负责及时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
县旅游局:负责结合旅游资源对各乡镇安置点选址进行指导,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业。
县环保局:负责安置点环评和排污设施建设指导。
县文广局:负责安置区广电网络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建设。
县地税局:负责落实省市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凤冈供电局:负责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推进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县国投公司:负责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资金调配工作,按照要求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案,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承接项目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网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要负责移民区域网络建设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外宣中心、电视台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搬迁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严格资金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针对部门整合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设置专户,集中管理、拨付工程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
(六)强化督查考核。县人民政府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督查程序,采取“旬调度,季督查,年问效”,对落实不力的乡镇和部门,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和部门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十、本方案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动,严格按上级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如有凤冈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凤冈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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