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我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进行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消耗。大部分耕地被转作赢利高的建设用地和林、果、渔生产用地。据统计,“六五”期间,年均减少耕地48.7万公顷(730多万亩),1985年高达100万公顷(1500多万亩),加剧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给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并且长期分散的、无偿的和低效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统一管理土地的机构。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与1987年第一次尝试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取得成果
1.首次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完成了全国及大部分省、市、县和乡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2.制定了一系列的编制办法和规程,为后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对工作探了路。
3.以试点为基础,国家土地局陆续制定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4.确定土地利用问题和规划目标、编制规划方案、规划报告的审议和报批在内的四个阶段的基本工作程序。
5.提出了综合分析,公众参与,定性方法和数学模型、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方法,并运用于规划编的实践。
三、存在的问题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具体的、充分的法律保障,所以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林业规划等的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其他规田地规模往往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规模。对违兜划行为的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与其他部门规划功能划分不明确,相互衔接不协调,致使土地利既划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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