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上权?
地上权是用益权的一种。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设定其使用土地的权利。地上权人的权利是占有土地,在为建筑物、工作物等必需范围内,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权的取得要进行登记。
地上权可以处分,如让与他人,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等。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地上权多依法律行为取得。其设定转移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并应登记。地上权的存续时间,依当事人约定,法律并无最长期间的限制。
农村土地与电力部门关系较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电力设施维持权,即在他人土地上架设、使用和维护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并排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实施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种植、堆放等行为的权利,即具有地上权的性质。
二、什么是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发展土地的权利,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之权,例如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土地原有的使用集约度升高。设定土地发展权后,其他一切土地的财产权或所有权是以目前已经编定的正常使用价值为限,亦即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以现在已经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此后变更土地使用类别和集约程度的决定权,则属于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近代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及相应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异性而出现的。
当今世界各国对土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一种认为,土地发展权应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事先向土地所有权人购买土地发展权,从而使土地发展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使土地所有者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土地发展权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约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
我国暂未有法律明确提出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但是分析现况,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的土地发展权主要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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