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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吗?

2016年05月12日 11:14来源:点击量:0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政府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能对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吗?

集体土地房屋-摄图网

具体案例:

某县是著名的贫困县,但依托着当地著名风景区,也能为当地带来部分的经济效益。村民程某,就是当地风景区内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了房屋。为了迅速摆脱贫困县的帽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旅游大县,县政府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批示,对程某所在村内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国有土地名义予以回收,并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还向程某下达了限期强拆决定书,程某对此并没有理会,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宅基地原本就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令程某没有想到的是,县政府还是明令县综合执法局,对其房屋进行了强拆。政府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吗?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适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不能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因此,县政府依据此条例,作出征收房屋并将其拆除的决定是严重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

附:集体土地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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