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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租赁权?

2016年05月11日 17:02来源:点击量:0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占有租赁物并使用其获取好处的权能。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契约将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租赁者称为土地租赁权人,也就是承租人。土地租赁权人不拥有对土地的部分处分权,承租人对土地的使用条件是依土地出租人的意志而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租赁权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将自己承租的土地再以任何方式转移出去。

土地租赁一般可分为有期限的无期限的两种。我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而只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在农村,土地转包实为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其除收取承租人缴纳的地租外,还履行自己与集体的承包合同

土地租赁人为取得土地租赁权就必须向出租方缴纳地租,无论出租方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赁依租赁契约而成立,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如若出租方是土地使用权人,则租赁合同还不能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在出租方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土地承租方向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地租,而土地使用权人则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租赁权人具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续租权、优先购买权、对地产受让人的对抗权(指土地使用权买卖不能破租,未到期的租赁行为仍然有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上法律条例说明农村土地租赁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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