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土地所有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是不具备保障条件的所有权。尽管宪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如果有需要,国家有权强制转移农民所有权,例如征用,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所以农民集体所拥有的这种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从自己一个人的意志”这种所有权所必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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