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助推全区“四个领跑”战略建设,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四个领跑”战略,以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营造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总抓手,坚持市场导向为主,鼓励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集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于一体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有效整合创新创业社会资源,集成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依靠市场机制和产业化创新,大力培育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模式、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区域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
——建成10家以上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明确产业导向和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吸纳聚集20个(家)以上的天使投资自然人、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顺畅、科技金融紧密结合,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培育500家以上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特征明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辅导培育5000名以大学生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等为代表的创业人才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全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文化更加浓厚。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创办众创空间。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安排创新创业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培育支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运营和大众创新创业活动。整合区域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选择服务配套齐全的旧厂房、闲置房屋、空置楼宇等进行改造和提升,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集公共办公区、会议室、活动区和住宿区为一体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对符合区域产业布局导向的,且经认定为区级示范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鼓励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业交流、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服务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给予20%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导众创空间提供多元化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形成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吸引高端创客团队、项目落户我区,形成具有海曙特色的创业活动平台和品牌。
(三)支持众创空间做专做强。促进现有专业园区功能提升及产业转型,加快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特色楼宇(加速器)——功能园区(产业平台)”的创业创新链条,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市重点都市产业园、都市产业集聚楼宇的,按贡献度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区各类众创空间兴办软件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的,经市级部门认定后,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补助;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补助;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重视创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宁波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配套资助。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享受三年内50%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入驻宁波电子商务产业园指定区域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核准,可享受三年15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金办公场地,获得首轮3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再增加两年免租期。鼓励众创空间划出一定面积的固定区域,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五)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深入实施海曙区“百创汇海”海外引才计划,对落户众创空间创业人才企业,经认定,给予引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创新经费资助;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获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C类团队经费资助且落户我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资助。
(六)加大众创空间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众创空间企业、高校和基地培训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合作联动机制,对培训合格并被众创空间企业新录用的各类人才给予录用企业最高2000元培训补贴。
(七)鼓励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经认定,给予合作项目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众创空间企业申报各类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八)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加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补助力度,对当年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万元补助。众创空间的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按每件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数量不超过10件;企业产品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
(九)鼓励孵化企业毕业落户海曙。对众创空间孵化毕业并在区内落户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科技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孵化毕业成效显著的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十)鼓励发展软件信息产业。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扶持企业在重点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物联网、节能低碳等领域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区级技术改造、信息软件产业和两化融合专项补助。
(十一)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区各类众创空间发展文化产业并申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首次获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众创空间企业发展文创产业,对符合《海曙区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项目奖励或补助。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与创意服务业、技术交易及技术咨询评估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对获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业示范园和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三)强化科技创业金融服务。稳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池规模,发挥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扶持作用,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鼓励保险公司推出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融资以及人员保障类等适合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需进行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根据宁波市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相关意见给予一定补助。我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实现重组上市的,“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五)不断优化创新创业服务。推进“五证合一”审批改革和全程代办服务模式,简便众创空间企业落户注册办理。整合部门资源,组建众创空间服务团队,重点在人才服务、创业培训、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方面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借助市级各类科技资源,重点依托“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宁波市科技文献检索服务平台”和在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将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查询服务,以非营利方式向创客开放共享。完善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制度,对成功引荐优质项目落户海曙,给予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