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指父母所生的男孩,在农村,父母一般会把自家的宅基地留给儿子,那么房子已经分给了儿子,父母还能作为诉讼主体跟别人打官司吗?
具体案例:
张芬、李才系亲戚关系,两家房屋连片同在墙头村李家中横道地。其中东厢横屋北第二间,即平常讲的“八尺间”属张芬祖传自有房产。一直以来张芬从无对它进行过出售或转让他人的交易事项,是张芬与儿子分家时留下来作养老、居住用房。
因张芬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张芬本人一度居住在女儿家不在该村内:也因土地登记手续的欠缺,导致1997年农村宅基地初始申报登记时,李才在张芬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芬的“八尺间”与自己的房屋一并向土地登记部门申报,将它登记在自己名下.从而造成了房屋宅基地被冒报误登的事实。
多年后,张芬才发现该情况,并及时向李才提出要求返还案涉“八尺间”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并进行变更登记。在与李才协商未成的情况下,张芬于2014年5月18日向象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异议登记申请”并经审查获准。综上,请求判令李才返还被误登在李才土地登记簿(宗地编号为008-912-0061-07,土地坐落为墙头镇墙头村李家,土地证号为象集用2013第00807号)上的李家中横道地东厢横屋北首第二间,即“八尺间”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物权,并协助张芬办理相应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详细解答:
本案中,张芬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张芬提供的1974年的分书显示,张芬已将案涉房屋分配给李建平、李建国所有,故张芬不是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案涉房屋在70年代以300元的价格由李建平、李建国出卖给李才,后因李才要建造房屋,与李作敏(张芬的大儿子)协商后将案涉房屋与李作敏的房屋进行调换。1992年李作敏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李才,在农村宅基地产权登记申报时,李才将案涉房屋进行了申报。请求驳回张芬的诉讼请求。
案涉“八尺间”为李家中横道地东厢横屋北首第二间,原系张芬所有。1974年12月28日,张芬在中间人即李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分家析产,欧文生进行代书。分书中约定:“一、房屋问题2.尽头第二间仍属建平、建国所有。”张芬及李作敏、李建平、李建国在协议上签字。张芬、李才均认可该分书中约定的“尽头第二间”,即案涉“八尺间”。1997年,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才名下。
讼争房屋于1974年进行分家析产后,其所有权已归属案外人李建平、李建国,张芬对房屋已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张芬诉请李才返还讼争房屋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