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一是1986年以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二是1986年以后统一的管理体制。
一、多头分散管理阶段
1949年7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内务部下设的地政局,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土地改革(包括土地清丈、划界、定桩、登记、发放土地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城镇房地产以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工作。以后,随着政府管理部门分工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基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
1954年,国家撤销地政局,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
1956年又将土地利用总局与有关部门的人员集中组合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的开发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工作。专门从事土地管理的国家职能部门被取消,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宣告结束,开始多头分散管理体制。
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确定在农牧渔业部设置土地管理局,行使国务院授权归口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
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阶段
1982年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效开始发挥作用,促进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耕地减少问题开始显现。
1986年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针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定: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确定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从此,我国土地开始由多头分散管理转变为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管理工作进入全面、统一、科学管理的新阶段,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五级土地管理体系。
三、国土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在土地管理局机构建设基础上,将地质矿产部和国家海洋局合并,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至此,我国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地到矿产,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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