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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2016年05月10日 16:23来源:点击量:0

具体案例:

王大爷今年已经82岁了,一直居住在老家的房子里。然而2013年6月村民委员会通知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时却发现,王大爷的房产竟然登记在儿子王某名下。王大爷为此很是不解,认为自己的老房子是1989年建成的,建成后虽然儿子王某与其一起在房屋内共同居住,但是房子是自己的,怎么房产证上成了王某呢?原来在1996年9月,他们所在的县对村镇房屋进行统一登记. 要求房主填写《县村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县村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报批表》,后县政府于1996年9月30日向王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然而王大爷的儿子王某表示,自己从未向任何单位申请过房产登记,也没有见过这个证,此证登记在他名下,他自己也不知道,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名也不是王某签的。随后王大爷以“该争议房产系其本人所有,被告县政府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登记在其儿子王某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给王某的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摄图网

详细回答: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 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就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产系王大爷于1989年出资建成并居住,第三人王某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因此王大爷与本案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告也未能列举有效证据证实原告明知其为第三人颁发不动产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向第三人王某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时,应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不动产产权来源进行审查、 核实,但被告未对不动产权属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庭审中,第三人王某陈述其未申请过房产登记,也未见到该房产证书,申请表及登记报批表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被告在对第三人王某的房产进行确权登记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王某颁发的村镇私房产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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