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态及权利设立和变动事项的专用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载体。不动产登记登记应当使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或者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可以是电子的载体, 也可以是纸质的载体。
不动产登记簿证制订过程: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与不动产局参与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征求修改意见。按照此前安排,《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将上报国务院批准。
2014年9月10日,不动产登记簿证已初步形成,经过多次与有关部门和基层实践人员、专家学者研究交流,已初步形成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下一步,将选择多地对登记簿册进行试填试用。
2014年9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还有24个省(市、区)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部分地区将对新设计的不动产登记簿册进行试填试用。
不动产登记簿的主要功能是:
①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②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③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 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②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 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③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④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