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三权”格局中居于本源地位,是产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国家从宪法和法律上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级、村内和乡镇三级集体所有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体系中的一种权利,也是首要权利。在农户未将承包土地流转的情形下,承包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用益物权,农户依集体成员身份通过承包取得该权,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能主要包括承包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补偿权、流转权、退出权等。
借鉴国际经验,对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探索建立农地保有制度。
二是完善转让制度。
三、关于搞活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
当前,经营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土地租金价格不断上涨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土地租期短影响了经营者对农地的长期投入,这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一个突出问题。从长远看,对承租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实行物权化管理,赋予其一定的可对抗出租人的权利,有利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为此,建议抓紧研究赋予农地租赁权的物权化问题。
最后,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谈点看法。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各地普遍视为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
目前,全国农地抵押贷款规模持续扩大,其中大部分是经营者以流转土地进行抵押。
建议把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纳入修法计划,结合明确“长久不变”内涵,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成果,科学总结基层创造,争取尽快完成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