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那么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问题来由:
我家住在某小区,小区的治安不够好,垃圾清理不及时,物业对公共健身器材的维修也是一拖再拖,我们业主与物业交涉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我准备起诉该物业公司。请问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详细回答:
如果你所在的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选出了业主委员会,你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以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之规定,先向业主委员会反驶,由其出面协调解决,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
如果不行,那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囊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起诉物业公司。
因这是一起物业服务洽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若要起诉该物业公司,应向它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物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或者你们小区所在地的基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附: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公司服务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