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那么交出去的承包地能否再要回来?
问题来由:
三年前,我父母因到外地打工,无法耕种责任田,便向村干部提出将自家的5亩耕地交给村里。不久,村里将这5亩地分给另两户村民耕种。因身体原因,我父母无法继续在外面打工,便于今年年初回到村里,向村组长要求返还其5亩承包地,但村里不予返还。请问,我们家能否要回原来的承包地?
详细回答:
自1983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随意放弃和剥夺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表明对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行为具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该法第26条和第27条还分别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父母在承包期内虽然有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意思表示,且已经有实际交回的事实存在,但他们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得视为自愿交回。村里和那两户村民应将该5亩耕地退还给你们家。
附:承包土地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