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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2016年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2016年05月09日 09:57来源:吴江区农业委员会点击量:0

近年来,“鱼米之乡”吴江走出了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在4月29日出台的“一项政策促转型”产业基金政策中,《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试行)》成为“1+5”产业基金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基金扶持的重点对象主要是:苏州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本地种养殖大户,根据吴江农业实际,产业基金在农业方面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区产业基金重点扶持市级以上农业园区建设、农业机械化发展以及农机配套用房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具体来说,在扶持农业园区发展方面,对苏州市级以上农业园区内集体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经认定后,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区产业基金最高将给予50%的补贴。在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首先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环节的全程机械化,凡列入省补贴目录的新型农机具,区产业基金将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补力度,总奖补比例可达40%,其中四轮乘坐式插秧机奖补比例最高可达50%;其次,对粮食生产以外的高效设施农业、高效渔业等领域添置先进农机具的,只要列入省补贴目录的,总奖补比例可达40%;此外,还支持农机配套用房建设。

这项政策除了对吴江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以外,对农业生态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也很大。产业基金政策一方面对近年来我区已出台的水稻田生态补偿、渔业水域生态养殖补偿等一系列生态补偿进行了整合,使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也加大了整治补贴力度。

下一步,吴江还将出台吴江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将补助对象、申报条件、操作方式等信息公开,加强管理、按章办事、加强监督,力争实现吴江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的效应最大化,努力为吴江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现代化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试 行)

为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特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

(一)现代农业园区

1.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以区补助为主,吴江开发区(同里镇)适当配套;

2.省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区级最高补助50%,镇(区)作相应配套。

(二)农业机械化

1.面向区内农村集体、本地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本地种植(养殖)大户,实施新型农机(农具)推广奖励:(1)购置育秧播种机、犁旋一体机、秸秆还田机、高低茎喷杆式高效植保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小麦复式播种机、撒肥机、低温烘干机、半喂入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田园管理机等列入省补贴目录且本区重点支持的农机具的,每台(套)奖补购置总价的40%(其中购置四轮乘坐式插秧机的,每台(套)奖补购置总价的50%;含中央、省补贴),单台(套)农机具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含中央、省补贴)。(2)更换乘座式插秧机传动皮带、插秧针、启动马达、插秧臂总成等4类主要零配件的,补贴购置总价的50%。(3)购置更换育秧硬盘的,每只补贴2元。

2.农机作业环节补贴:(1)经认定的机插秧秧田,每亩补贴3000元(含中央、省补贴);(2)符合作业标准的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每亩每季补贴10元(含中央、省补贴)。

3.农机配套用房补贴:经认定的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新建机库、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4.镇村集体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经认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镇村集体组织组建的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新建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机库和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添置列入省补贴目录且本区重点支持的插秧机、喷杆式植保机、撒肥机、烘干机、秸秆还田机等重点农机具的,在中央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建设和添(购)置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

(三)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产业基地奖补: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业、自建基地、科研等创新模式,在本区新增自建基地200亩以上并建成投用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参展奖补: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农业部门组团展会的,国家级展会补助2万元/个,国家级推介会补助1万元/个;省级展会补助1万元/个,省级推介会补助0.5万元/个;市级展会补助0.5万元/个,市级推介会补助0.25万元/个,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奖补:(1)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大于等于1000亩小于2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3万元;大于等于2000亩小于4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4万元;大于等4000亩的,三年内每年奖励5万元;(2)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大于等于2000亩,且上年度亩均分红排名全区1-5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严格按股分配收益的,三年内每年奖励8万元;(4)规模农业企业成功引进工商资本500万元,并建立100亩以上农业生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农(土)地股份合作社10万元;(7)镇(区)实现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行政村全覆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社区股份合作社奖补:(1)社区股份合作社完成村社分账且连续运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社区股份合作社上年度分红总额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5.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1)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星级)、区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按就高原则,得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2)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员工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并在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奖励1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中级职称以上,并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3)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为本区户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区内建有一定规模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4)组建直销店、入驻平价产品超市或“农超对接”产品进入连锁知名超市且上年度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农超对接”产品进入城镇社区专柜且上年度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6)参加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团、苏州市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7)销售产品到港澳台或者海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8)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先进典型宣传报道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9)贷款达到一定规模并产生一定量担保费负担的,参照上级政策结合当年规模,按一定的担保费比例给予补助;(10)劳务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保费额50%的补助。

6.家庭农场奖补:苏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分值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条件执行。

(四)农业主导产业

1.水稻复垦扩种扶持:镇(区)、行政村集体水稻复垦扩种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1600元/亩。

2.高标准农田建设:镇(区)、行政村集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复垦扩种不重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亩。

3.高标准鱼池改造:镇(区)、行政村集体或农业园区为主体,建成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高标准鱼池改造项目的,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项目改造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4.“菜篮子”工程:(1)农业园区在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里核心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相应配套;(2)镇(区)、村集体或农业园区在省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投资的,经认定,在争取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工程建设自筹资金部分,区级补助5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5.吴江特色农产品专业村:农业(渔业)“一村一品”专业村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本地特色并通过省级认定的,第一年区级奖励10万元;保持特色、维持规模并通过年度评审的,第二年起每年奖励5万元。本款奖励资金中村级管理费用不超过20%,其余资金须全部用于对本村种养大户的补助。

二、农业生态

(一)生态补偿

1.水稻田生态补偿:水稻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亩的生态补偿;整村流转入股农户比例达到90%以上或流转入股承包土地面积达到90%以上,并做到分户签订流转入股协议的,经认定,每亩再补贴150元。

2.渔业水域生态养殖补偿:渔业水域在“三网”拆除确认时已不再用于养殖发包的,按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亩的生态补偿;继续用于养殖发包的,按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亩的生态补偿。上述补偿资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接补偿给相关渔业社区集体组织。

3.公益林(湿地公园)生态补偿:(1)经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片林,以及进数据库的公益林(湿地公园),在享受上级每亩23元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亩再补助镇(村)150元;(2)建成国家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100万元/村;建成省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80万元/村;建成市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60万元/村。

4.蚕桑生态补偿:(1)一般桑园(以每亩桑园饲养蚕种0.8张为基准,按实际饲养桑蚕数量折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亩每年给予400元的生态补偿;(2)经认定的镇级蚕桑科技园、区级(含)以上蚕桑科技示范园,每亩分别再补偿150元、300元(不重复享受)。

(二)池塘循环水改造

镇(区)、村集体或农业园区为建设主体的池塘循环水改造项目,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分的50%,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三)畜禽废弃物处理

1.限养区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改造圈舍为发酵床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2.限养区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肉禽、蛋禽和羊养殖场建设临时堆粪场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3.限养区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废液池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40元/平方米,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4.限养区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厌氧好氧处理设施等相关环保设施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其改造投资额的20%给予区级补助,各镇(区)作相应配套。

(四)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农作物秸秆进行加工利用(包括燃料、饲料、肥料等)的,每收购1吨补贴120元。

(五)农村绿化

1.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土地租赁补助:租用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高速公路等)沿线土地建设绿色通道的,经认定,定额补贴600元/亩。

2.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补助:列入区级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的,按照建设资金的75%进行补贴(分三年拨付)。

3.重点绿色通道养护补助:(1)区镇负责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等)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1.5元/平方米;(2)区镇负责318国道、227省道等部分地块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2元/平方米。

4.绿化示范村补助:获评江苏省绿化示范村庄,一次性奖励8万元/个(省级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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