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九方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意见》强调,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对于认房还是认贷的问题,需要系统内认定只有一套房和是否有贷款、贷款是否还清没有关系。普通商品房要满足面积和总金额两个条件: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总金额450万元以下。
《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管理。特别是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
下一阶段,上海将按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特大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对标“三个为主”原则,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相关政策,围绕新目标、新要求,聚焦新情况、新问题,从大局大势中把握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着力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供应制度,着力于提高住房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和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让广大居民共享住房发展成果,共创城市美好未来。
此外,《意见》还明确,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按照本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相关“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