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州市政府出台《永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和管理,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办法》强调,农村村民建房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和依法审批的原则。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用土地建房。要引导村民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地建房;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一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要鼓励给予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统一规划和通路、通电支持;要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的;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经批准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办法》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建房资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1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再填报审批表,由乡镇规划所、国土所进行联合踏勘、选址,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再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所及国土所联合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共同实施放线。
《办法》指出,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 平方米。农村村民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
《办法》强调,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严肃处理;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给予耕地保护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