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予以调整修改。具体如下:
一、受理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二、受理范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单独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请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但不需再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重组前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和“资信证明”;不需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需以附件形式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