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但依然有很多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故解雇员工,尤其是因公受伤的弄明工,那么被无端解雇的员工该怎样维权呢?
经典案例:
我堂妹在一家公司打工,试用期过后,与公司人事部经理签订了两年的工作合同,但半年后,就被人事部经理无故解雇。现在人事部经理也辞职了。请问,她该如何维权?
详细解答:
人事部经理是受公司指派或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你堂妹与他签订的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并不是与人事部经理之间的协议。同理,解雇你堂妹,也不是人事部经理的个人行为,实质上也是公司与你堂妹之间的劳动纠纷。因此,就算人事部经理辞职,公司也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只有在你堂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你堂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韵情况下,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堂妹或者额外支付你堂妹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你堂妹所在单位已经违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她可以去找公司负责人或现任的人事部经理协商,或依法申请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她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你堂妹还可额外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