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办理程序:
(1)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天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
①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岗位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
②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3)决定
①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县政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②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告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
(1)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提供);
(2)本单位用地的土地初始登记材料(建设项目占用本单位现使用土地的提供);
(3)申请行政划拨用地的报告;
(4)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6)规划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测定界图;
(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3、办理责任人:罗锋
经办人:欧阳能辉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