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许可证遗失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注:1、所需资料见采矿许可证办理指南;
2、采矿许可包括新立采矿权、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的行政许可。
注:1、所需资料见采矿许可证办理指南;新立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②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以拐点标定,并附件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③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④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⑤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⑥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2、采矿许可包括新立采矿权、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