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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道县基本农田变更、补划制度

2016年05月04日 10:48来源:点击量:0

农田——摄图

第一条 为确保本行政辖区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不变,及时做好因建设占用、自然灾害毁坏等原因发生的变更和补划,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依法审批制度,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

第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及时准确地记载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建立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并建立开发整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努力开辟高质量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 建立基本农田补划资源库。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经上级部门验收后,及时与农业部门对耕地进行等级评定,同时纳入基本农田补划资源库中。

第七条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及时上报并从基本农田补划资源库予以补划相同质量、相等数量的基本农田。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毁坏的基本农田,要及时上报,并从基本农田补划资源库中补划数量相等的基本农田,同时核减该库中基本农田数据。

第九条 基本农田的补划应当按程序进行,即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补充方案,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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