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施用地是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三级地类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能否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土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