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粮食生产综合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生产联合社:
为了引导农户扩大种粮规模,以及推进粮食机械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通过扩大规模和“机器换人”提高种粮效益,积极扶持规模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联合社,重点支持开展工厂化育秧、机械化插秧和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及其能力建设,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减少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关于深化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与切实抓好2016年粮食工作的意见》(天政办发〔2016〕15号)和《天台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财农〔2014〕45号),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全县范围内种植水稻或小麦50亩以上的大户,给予90元/亩的补贴。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套种旱粮50亩以上的大户,分别给予200元/亩和100元/亩的补贴。
2.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联合社为服务对象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采用育秧基质)、机械化插秧等2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给予180元/亩的补贴;对整村整畈开展水稻、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且服务面积达200亩的,给予60元/亩的补贴;对粮食种植面积20亩以下的散户开展机耕、机插、统防统治、机收等全程社会化服务表现突出的联合社及其服务队给予一定奖励。
3.支持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扶持联合社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 对工厂化育秧中心场地建设及其育插秧设施购置给予投资总额(控制在200万元内)80%的补助(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对新购秸秆打捆机、热泵型烘干机、无人机等新农机且取得较好推广成效的,给予一定补助。
4.支持服务中心建设。扶持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对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场地建设、粮食加工包装设施购置给予投资总额(每个联合社控制在150万元以内)80%的补助(包括各级财政补贴)。
5.鼓励大学生从事农业。对联合社引进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人才从事日常事务管理,给予每人每周年2万元的补助,每个联合社不超过3人。
6.支持品牌建设。扶持发展粮食深加工和品牌营销,对在稻米营销加工、品牌建设方面成效突出的粮食股份合作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7.强化社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联合社在组织粮食生产、申报补贴面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委托联合社对规模种粮大户面积进行核查,以3元/亩标准以内安排核查经费;安排一定经费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联合社开展的育插秧、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进行核查以及对联合社财务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二、补贴申报办法
1、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填写申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含分户清册)、邮政储蓄一卡通存折账号,申报登记表(附件)必须有土地承包流出所在地村主任或书记和驻村干部审核签字,盖上村委会公章,报乡镇(街道)农办。申报截止时间:冬春季粮食作物4月30日,秋季粮食作物8月20日。
2、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联合社开展的育插秧、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申报,在当季作物种植结束后1个月内,据实向服务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报送服务面积分户清册,服务协议、银行收费依据、支出凭证复印件。
乡镇(街道)农办初审后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农业局农技总站,县农技总站审核后,委托联合社或中介机构进行面积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其结果于11月30日前在相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文件发放补贴资金。
3、鼓励大学生从事农业和支持品牌建设补贴。按规定时间向县农经站申报。
4、新型农机推广补助。按规定时间向县农机总站申报。
5、联合社工厂化育秧中心、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按照项目化申报管理制度执行。
三、职责分工
1.联合社:联合社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采用育秧基质)、机械化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核准服务面积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开具合法票据,收取服务费时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服务费总额在1000元以下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服务面积和规模种粮大户面积进行准确核查,同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乡镇(街道):负责种粮政策宣传落实,联合社日常规范化运作指导,服务面积、种粮大户申报登记材料审核等工作。①材料审核。检查申报材料,对手续不规范、材料不全的,不予接受;②真实性核定。接受材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逐村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申报登记的规范性、流转耕地种植证明等申报材料的完整性;③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后,对本辖区内各项补贴基础数据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编制电子表格。按规定时间将电子表格和纸质汇总表格报农业局农技总站,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
3.县农业局:负责申报登记、材料审核,数据整理、汇总,项目管理,联合社规范性指导,结果公示和确定奖励等具体补贴管理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筹集、发放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奖励
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把关,各司其职,发现虚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申报主体当年度此项补贴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此项补贴,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在当年粮食生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联合社、联合社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队、村级组织、规模种粮大户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年度种粮大户申报登记表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农业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