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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征地补偿费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

2016年04月29日 17:31来源:点击量:0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沧政告〔2016〕第27号

为加快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高新区程庄子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7.8371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51号),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垚鑫土地经纪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7.8371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7.8371公顷(其中耕地7.0192公顷、园地0.2915公顷),征地前属程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县Ⅱ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7.8371公顷,合计1398.9224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7.8371公顷,合计293.8913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六、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受理。

电话:8697621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24日

小编注:1公顷=15亩,1亩地的补偿款为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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