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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要点(上)

2016年04月29日 17:11来源:点击量:0

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这样的界定有利于考虑建设所需要的土地,也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下列几方面的规范: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主要区分三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样可以有计划供应建设用地,同时可以控制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行流入市场;

2.第二种情况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民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则可经依法批准后直接使用,不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征用后再用;

3.第三种情况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果是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要求由国家征用后再用。后面两种情况反映了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特点,但是也要受到严格的管理,而不是可以自行地使用这些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的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规定,集中了审批的权力,有了明确而严格的界限。

要点: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结构,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应当相对集中地来使用,以求达到控制的目的。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联系的。       

3.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可以衔接。       

4.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实际上是对已办理过转用手续的建设用地按项目进行具体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审查各个项目的用地是否合理、合法。      

5.除了国务院批准的和已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外,其他的各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事项,也就是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可以防止一些机关、单位滥用权力,涉足农用地的转用,造成土地管理中的混乱,当然,也是保护农用地的一项有力举措。    

文章下接:《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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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例及释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

【2014】河南省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6】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征收洛阳市2015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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