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存量闲置空闲用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处置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闲置空闲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逐宗登记造册。对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处置;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的地块,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盘活利用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认真核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未实施供地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通过清理处置,逐步盘活全市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处置原则
1.以用为先。对能开发利用的,要积极盘活利用,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对闲置土地通过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依法收回重新出让、协商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方式调剂使用;对用而不足土地通过督促开发、协商转让、改变用途、部分收回重新出让等方式调整盘活;对征而未供土地依法加快征地拆迁,尽快落实项目,限期办理供地手续,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地块报省异地调整等途径盘活利用。
2.规范实施。对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及时处置到位,进一步规范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流程,完善地块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盘活利用。
3.分类处置。对不同情况的闲置空闲土地,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对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到位。对因规划调整、拆迁滞后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空闲的,要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时限,确保所闲置空闲的土地及早得到充分利用。
4.集约利用。对闲置空闲土地的利用,要充分体现集约高效原则,不能因为盘活的是闲置空闲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行业用地规范及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在盘活利用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三、清理对象和范围
以各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及征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对象为:
(一)闲置土地: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依法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连续施工,下同);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而不足土地(指项目已建成但仍有空余的土地,下同):对200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三)征而未供土地:对2010年底前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所有项目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将征地补偿已到位但尚未实施供地项目和征地补偿尚未到位项目用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2日~11月30日)
为有序推进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监察、法制、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及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2月15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已供应项目用地及2010年底前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核查,重点查清已供应项目用地闲置情况及用而不足工矿仓储用地、征而未供土地空闲情况,对全部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逐宗填表登记,并对闲置空闲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情况表及分析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2月16日~4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各地2012年4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1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自查和整治案卷随机抽查,其中对闲置空闲土地的现场抽查率不低于70%,检查结果书面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五)总结汇总阶段(2012年5月11日~5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各地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和各检查小组检查验收意见,形成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园区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空闲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空闲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空闲土地有利时机,加大土地收回储备力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镇乡、园区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闲置空闲土地计划处置率达不到7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将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后续监管,防止新的闲置空闲土地产生。
(三)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空闲土地政策性强,履行程序多、处理难度大。各镇乡、园区必须对闲置空闲土地及时分类汇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空闲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当事人,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规接受处置的当事人,市国土局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不为其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也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同时各地也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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