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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4)

2016年04月29日 14:00来源: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祁政发[2014]28号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3] 2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等单位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承担农村宅基地的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审批原则

第四条  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除个别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虽未倒塌但已成危房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外确需另行择址而该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耕地再无他地可用于建房的,可依法报批使用耕地作宅基地,但禁止使用基本农田。

第五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便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布局农村居民点,实现相对集中,控制单独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住宅所有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要科学指导村民合理选址。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人事局等单位研究制定国土委托执法制度,计划将县城规划控制区外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审批、监管、查处等权限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全面负责。

第三章宅基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镇乡办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编制乡镇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宅基地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乡镇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农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凡尚未编制实施村庄规划的,由镇乡办场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设区,制订村民宅基地需求五年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规划布局位置图。村民宅基地需求五年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规划布局位置图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集中住宅区建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权属调配、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成本分摊、统一联户联建的原则,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村民向集镇及规划居民点有序集中。

第十三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农用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镇乡办场上报的需求计划及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镇乡办场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农村宅基地按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不得超计划指标批地。

第十四条  优化计划管理,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减少与镇乡办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旧宅基地及其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后,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县城或建制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单宗分散建设宅基地。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章宅基地申请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无法安排的;

(三)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日)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五)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镇乡办场、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的;

(六)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七)经批准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三)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已享受征地折迁安置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宅基地审批

第十八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建房资格初审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

(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喜处、林场)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站、规划站、乡镇驻村干部、村土地协管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查,确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三)公示。现场勘查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将申请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户籍等审查情况,在宅基地申请人所在的村、组显要位置公示5日。

(四)审核审批。1.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宅基地审批。公示期满后,在1 0个工作日内完成宅基地审核审批。乡镇国土资源站填写《祁阳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资源站、乡镇规划站,在《祁阳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经镇乡办场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初审意见,报镇乡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2.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公示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宅基地初审。乡镇国土资源站填写《祁阳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资源站、乡镇规划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分别在《祁阳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初审通过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站、乡镇规划站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批次报县政务中心用地窗口和规划窗口,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定期召开联席会审会议,共同完成宅基地审查审批。

(五)颁证放线。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颁发《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建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张榜公布审批结果,乡镇国土资源站会同乡镇规划站共同实施放线。房屋竣工后,用地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用地验收申请,由乡镇国土资源站会同乡镇规划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镇乡办场要切实抓好宅基地全程监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到“四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中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与审批相符。

第二十条  宅基地审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本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本组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三)祁阳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拟划定的住房用地宗地图;

(五)建房用地公示结果书面材料说明;

(六)申请人原房屋土地使用证(改扩建房屋提供);

(七)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等

部门相关规定的,须附相关部门的审签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审批收费。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禁止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宅基地审批备案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站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宅基地审批结果等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六章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三条  镇乡办场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耕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制订旧宅基地及废弃建设用地复垦验收确认相关规定,明确验收确认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县国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确认,并核发耕地指标验收确认意见书,新增耕地纳入年度土地现状变更后,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确需占用耕地,且没有旧宅基地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由镇乡办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集中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七章原宅基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建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使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应积极组织复垦。村民在申请建房前应做好原宅基地的处置,主动拆除旧宅,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原宅基地退还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凡新建住宅,原旧宅基地必须退出,否则不予审批新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有多处宅基地,镇乡办场要制定奖励措施,鼓励逐步退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办场要加大对闲置宅基地的治理和改造力度,对闲置宅基地应积极组织复垦。

第八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将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纳入镇乡办场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将镇乡办场宅基地管理与当年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凡工作措施不力、集体土地管理混乱的镇乡办场,县政府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政期间暂停安排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全县开展“土地管理模范村”评选活动,凡获得模范村荣誉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在一  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超过两年不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审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三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镇乡办场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严格宅基地管理责任追究。各村主要负责人作为土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应在24小时内向镇乡办场及乡镇国土资源站报告。镇乡办场接到违法用地报告后,应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督促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组织国土执法中队、乡镇国土资源站、乡镇规划站、村组等对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或监管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内村内发生1宗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村主要负责入的责任;年内发生2宗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乡镇国土资源站、乡镇规划站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年内发生3宗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外追究镇乡办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追究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此前所发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后,上级对农村宅基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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